行业新闻

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:首页 > 行业新闻
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2-5-7 阅读:4833 次
《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》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****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施行。

  部长

  二○○一年二月二十六日

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

  ****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、包装后销售:

  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、果实,包括颖果、荚果、蒴果、核果等;

  ㈡ 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。

  第三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、包装进行销售:

  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,包括根(块根)、茎(块茎、鳞茎、球茎、根茎)、枝、叶、芽、细胞等;

  ㈡苗和苗木,包括蔬菜苗、水稻苗、果树苗木、茶树苗木、桑树苗木、花卉苗木等;

  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。

  第四条 种子加工、包装应当符合有关****标准或者行业标准。

 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,制定具体名录,报农业部备案,并予以公布。

 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上一条:农业部发言人解读一号文件新思路与政策亮点 下一条:服务跟着种子走